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債權人昱鑫綜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月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運營造有限公司陳金蘭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添進黃進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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