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已繳500元,應補5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