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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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永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永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邵永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基簡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案件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8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案件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併與前開105年度聲字第2861號裁定所定之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入監,並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7985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9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8月17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7985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