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73號原告 林雍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根泰 、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