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鏘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6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