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 曾信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玉琴 等4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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