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唐苙富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