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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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聲請人 張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乙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之發票日期為空白,且經債權人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具狀陳報確實漏未填載發票日期,系爭支票乃屬無效票據,為此自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是本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張碧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空白)│(空白)│100,000元│IG0000000│││1││東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康清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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