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廖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捌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貳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参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肆萬零玖佰捌拾参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肆仟貳佰参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