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6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吳智軒 債務人 王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智軒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8筆,撥款金額合計本金403,007元整;緣債務人吳智軒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4筆,撥款金額合計借款本金135,128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09年10月14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智軒自民國110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38,13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王慧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二紙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