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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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明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原係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否認犯罪並聲請重新審理,則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