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2號
聲請人燕巢靜和醫療社團法人附設燕巢靜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媛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惠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惠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15張(票號、票面金額如附表)。
說明: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聲請人因誤向無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投遞聲請狀,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辦理。聲請人於向高雄地院聲請時雖已提出本票原本,惟該院於裁定移轉後,已逕將本票原本發還聲請人,請聲請人再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
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12年10月20日
2,537元
112年11月10日
0000000
002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2年12月10日
0000000
003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1月10日
0000000
004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2月10日
0000000
005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3月10日
0000000
006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4月10日
0000000
007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5月10日
0000000
008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6月10日
0000000
009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7月10日
0000000
010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8月10日
0000000
011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9月10日
0000000
012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10月10日
0000000
013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11月10日
0000000
014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3年12月10日
0000000
015
112年10月20日
5,000元
114年1月10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