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紀淳凱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耀文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勘驗等證據待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