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依法進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依法進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二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二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六日
G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