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峰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所為之102年度聲字第352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倒數第三行之「另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7千元」,應更正為「另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7萬元」;另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中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7千元」部分,亦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7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倒數第三行及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中,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7千元」之記載,顯係文字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邱建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7日晚間21時│101年9月17日晚間22時│101年10月28日凌晨2時│││30分│許│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案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92│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92│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7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74號│101年度訴字第2874號│102年度豐簡字第118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102年3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74號│101年度訴字第2874號│102年度豐簡字第118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102年4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不得社勞│是,得社勞│是,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05│署102年度執字第1405│署102年度執第4154號│││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刑│││刑期:102年2月26日至│刑期:102年2月26日至│期:102年2月26日至10│││103年11月15)│103年11月15)│3年11月15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有期徒刑5月││││金新台幣1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16日至17日間│102年1月16日上午8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297│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14││││號│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13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23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4月11日│102年7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13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232││││││號│││├──┼──────────┼──────────┼──────────┤│判決│確定│102年5月13日│102年8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不得社勞│是,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5530號│署102年執字第9178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期:103年11月16││││有期徒刑1年10月,刑│日至104年4月15日)││││期:102年2月26日至│││││10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