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 遲佑成
遲巧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 律師被告 徐凌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續字第三五四號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現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