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曾威綸 被告 林淑媛
車忠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8萬1,206元,及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林淑媛應給付原告1,911萬5,385元,及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6萬5,03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2,360元,由林淑媛負擔16萬2,672元。
四、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林淑媛前為原告苗栗苑裡廠B類產品生產線之領班,負責安排生產線作業員之工作內容、生產排程、作業員出缺勤管理及生產線材料領用等業務,詎林淑媛於任職期間,利用業務上管理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原告監管疏漏之際,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侵占數量」欄所示原告所有之金線侵占入已而達足以出售之數量後,將金線交付予其夫車忠達,而車忠達另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附表「交付日期」欄編號4至23所示時間前往 堯寶 銀樓,以附表「出售價格」欄編號4至23所示之價格售予堯寶銀樓負責人 黃義豪 ,並於獲得現金後,將現金交付予林淑媛,嗣經原告內部自行檢視後發現,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26日止,林淑媛侵占原告所有之金線數量為685萬6,992.29英呎,總損失金額高達2,509萬6,591元,被告上開之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林淑媛、車忠達於言詞辯論期日均表示同意按原告請求之金額賠償,而為認諾。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事實,請求被告賠償如
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業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認諾(見本院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卷第11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應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無須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交付日期品名侵占數量出售價格(新臺幣)1103年9月8日金線22.44錢9萬8,313元2106年11月1日金線21兩5錢7分95萬1,300元3106年11月24日金線15兩2錢3分2厘67萬6,300元4106年4月19日金線9兩7分4厘40萬8,500元5106年4月22日金線5兩1錢1分2厘23萬40元6106年5月1日金線10兩4錢9分4厘44萬1,566元7106年5月13日金線7兩9錢5分34萬1,850元8106年5月28日金線5兩1錢3分8厘22萬3,600元9106年6月11日金線5兩2分5厘22萬1,100元10106年6月20日金線9兩6錢9分2厘42萬1,650元11106年7月5日金線8兩3錢6分5厘36萬1,000元12106年7月19日金線7兩7錢7分5厘33萬5,200元13106年7月30日金線11兩7錢4分4厘50萬9,700元14106年7月31日金線1兩4錢8分8厘6萬4,900元15106年8月16日金線1兩8錢9分9厘8萬3,400元16106年8月24日金線12兩1錢8分3厘53萬7,300元17106年8月30日金線4兩7錢9分6厘21萬4,000元18106年9月6日金線2兩6錢2分11萬8,500元19106年9月18日金線10兩4錢2分46萬9,000元20106年9月22日金線5兩9錢2分3厘26萬6,000元21106年10月2日金線8兩4錢7分3厘37萬7,100元22106年10月9日金線2兩4錢4分6厘10萬8,400元23106年12月25日金線5兩6錢8分3厘24萬8,400元合計770萬7,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