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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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83號原告吳準被告 葉燕琴
江勝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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