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58號原告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797元,應繳裁判費110,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8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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