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房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7號原告 許英萍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被告 許定邦 被告 許意明
何升權 何梅君 何升楷 當事人間移轉房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許英萍及許意明之地址欄關於居住縣市之記載,原告許英萍部分,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被告許意明部分,應更正為「臺中市北屯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朱名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