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07號上訴人 李威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氏柳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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