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90號上訴人 蕭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