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4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李麗薇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子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票號不詳│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