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號聲請人 林紀芳 相對人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拾壹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7年10月25日│1,000,000元│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CH471402│││1│││││││├─┼──────────┼─────────┼──────────┼──────────┼────────┼──┤│00│108年7月31日│1,000,000元│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CH471403│││2│││││││├─┼──────────┼─────────┼──────────┼──────────┼────────┼──┤│00│108年5月22日│1,000,000元│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CH471409│││3│││││││├─┼──────────┼─────────┼──────────┼──────────┼────────┼──┤│00│108年6月17日│1,000,000元│108年9月18日│108年9月18日│CH471411│││4│││││││├─┼──────────┼─────────┼──────────┼──────────┼────────┼──┤│00│108年7月16日│1,500,000元│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CH471413│││5│││││││├─┼──────────┼─────────┼──────────┼──────────┼────────┼──┤│00│108年5月15日│500,000元│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16日│CH471414│││6│││││││├─┼──────────┼─────────┼──────────┼──────────┼────────┼──┤│00│108年5月15日│1,500,000元│108年8月18日│108年8月18日│CH471415│││7│││││││├─┼──────────┼─────────┼──────────┼──────────┼────────┼──┤│00│108年6月20日│1,500,000元│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CH471416│││8│││││││├─┼──────────┼─────────┼──────────┼──────────┼────────┼──┤│00│108年7月15日│500,000元│108年9月15日│108年9月15日│CH471417│││9│││││││├─┼──────────┼─────────┼──────────┼──────────┼────────┼──┤│01│108年5月29日│1,000,000元│108年8月31日│108年8月31日│CH471418│││0│││││││└─┴──────────┴─────────┴──────────┴──────────┴────────┴──┘◎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