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
公訴人臺灣桃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因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為免上訴審法院審理難以進行及將來執行困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