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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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蔡習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蔡圳旗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蔡圳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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