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彥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孟偉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明示對蕭孟偉負有連帶責任證明文件,是該聲請有疑義,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7月10日具狀陳報,仍未依裁定意旨就該部分為補正,是聲請人對蕭孟偉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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