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撤銷緩刑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抗告人 盧雪英 (LUUTUYETANH)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撤銷緩刑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以確定判決為限,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規定甚明。裁定自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本件抗告人盧雪英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12號所為維持第一審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顯有未合,原審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不懂法律,致未在緩刑期內全部給付債務,而被撤銷緩刑,茲已如數清償債務完畢,懇請准予再審,以改判無罪或較輕之刑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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