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彭碧玉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彭碧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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