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號被告庚○○
30號6巷1乙○○
2巷1丙○○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