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蓮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告 張明輝
陳秋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建物編號一「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欄內「陽台14.13」之記載,應更正為「陽台14.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