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