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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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乙○○出具之刑事保證書、本院保證金收據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未到,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相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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