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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