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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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毒抗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609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國書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2098號),提起抗告。核其刑事聲明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記載「理由書狀另補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