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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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88號抗告人 魏高明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日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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