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38號原告 金俐彣 監護人 金琳
金瑛 被告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被告 黃維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