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70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5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