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蔡芳均 被告 洪博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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