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384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務人 呂麗珠 債務人 陳君育 債務人 陳韋彤
一、債務人呂麗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叁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呂麗珠、陳君育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麗珠、陳韋彤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