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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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玉蓮具保人林柏宏右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柏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柏宏因被告吳玉蓮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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