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志宗受刑人林俊銘右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志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志宗因受刑人林俊銘犯恐嚇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