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1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本件車禍事故經送台北市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亦認被告轉向疏忽,為
本次車禍事故之肇事主因」等語。惟查依該鑑定意見書之鑑
定意見:一、甲○○騎乘EGY-281號輕機車:涉嫌未注意車
前狀況(肇事主因)。二、乙○○騎乘J5E-377號普通重機
車:涉嫌轉向疏忽(肇事次因)。依此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已有舛誤,被告為肇事次因,自應予從輕量
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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