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王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霈暄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萬8,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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