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玉 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補正被告阮氏玉攝之人別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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