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96年9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再開本件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96年9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再開本件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