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5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鈞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另起訴書所載「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均應更正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馬麗娟 告訴被告楊鈞淇公然侮辱及傷害案件;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下稱汐止國泰醫院)告訴被告楊鈞淇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刑法第314條、第
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馬麗娟、汐止國泰醫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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