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54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朝楚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4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5月6日確定,107年5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簽單1張(詳如105年度保管字第11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帳冊1本(詳如105年度保管字第11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又扣案之簽單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38條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茲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4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5月6日確定,107年5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帳冊1本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見偵卷第6頁背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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