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7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10.22│95.10.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台灣南投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台灣南投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及案號│1694號│1694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05│96.06.05││││├───┼──────┼──────────────┼──────────────┤│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25│96.06.25│├───┴──────┼──────────────┼──────────────┤│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4月│2月又15日││或罰金額│││├──────────┼──────────────┼──────────────┤│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65號│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