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6、7所示各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3、4、
6、7各罪,並視為減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2年6月29日至82年7月│82年7月21日至82年12│82年7月21日至82年12││年月日│2日│月6日│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2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2114號│22160號│22160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3709號│82年上重訴字第29號│82年上重訴字第29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1月26日│84年5月24日│84年5月24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3709號│82年上重訴字第29號│82年上重訴字第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1月26日│84年5月24日│84年5月2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條、第266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第1項│項│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1、6、7為數罪併罰│2、3、4、5為數罪併罰││││案件│案件││└───────────┴──────────┴──────────┴──────────┘┌───────────┬──────────┬──────────┬──────────┐│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不應減刑│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82年12月6日│82年12月6日│81年7月間至82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2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22160號│22160號│1951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重訴字第29號│82年上重更二字第8號│82年上訴字第2453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5月24日│85年4月24日│82年7月20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重訴字第29號│82年上重更二字第8號│82年上訴字第24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5月24日│85年4月24日│82年7月20日│├─┴─────────┼──────────┼──────────┼──────────┤│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制條例第11條第3項│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7│││├───────────┼──────────┼──────────┼──────────┤│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1年7月間至82年2月3││││年月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951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2453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7月20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24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7月20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